我國義消組織係由政府依法設立,以協助消防單位搶救災害為主要目的,是一支有組織、重榮譽的隊伍,其協助消防工作之貢獻有目共睹。尤其是在各個消防人員不足之縣市,義消人員犧牲奉獻、不求報酬的精神,普獲地方民眾的尊敬。
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之規定,義勇消防人員之遴選條件及程序係由地方消防單位遴選在當地居住、年滿二十歲、身心健康、近五年內未因案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三年內無不良素行者志願擔任,並由地方消防主管機關辦理遴聘事宜。截至九十三年一月,我國現有義勇消防人員二九、九四九人,共編組總隊二十八個、大隊七十九個、中隊一八三個、分隊六零一個。
義消人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訓練等,有關訓練方式詳如下列說明:
 一、訓練 :
(一)基本訓練:由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統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教一次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
(二)專業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參加編組特性,分別施以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訓練。
(三)幹部訓練:由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辦理,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亦得視需要自行辦理。
(四)常年訓練: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辦理,以分隊、中隊或大隊為單位,集中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五)其他訓練:由內政部消防署或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視協助推展消防專業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
義勇消防人員均由熱心地方公益人士擔任,在救災、救難及救護諸多危險過程中,與消防人員同處第一線,承擔相當之高風險,為使其本人及家屬無後顧之憂,有關保障部分除依消防法第三十條規定﹐義消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二、因傷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殘廢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殘障者:給予三十六個基數(約一百一十萬)
(二)中度殘障者:給予十八個基數(約五十六萬)
(三)輕度殘障者:給予八個基數之殘障給付(約二十五萬)。
(四)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約二百八十二萬)。
三、財團法人台灣省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參加各項演習、訓練、協勤、救災等勤務死亡者,發給濟助金三百萬元。
(二)其他因公發生意外死亡者,發給濟助金三十萬元。
(三)全殘:發給濟助金三百萬元。
(四)半殘:發給濟助金一百萬元。
(五)部份殘廢:發給濟助金三十萬元。
(六)參加各項演習、訓練、協勤、救災等勤務受傷,傷勢嚴重住院急救者,發給十萬元以下慰問金。
四、意外險:各縣市財政狀況不一,投保金額不同。
五、福利壽險:因公死亡發給十六萬元。
六、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
(一)因公殉職: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
(二)因公死亡: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發給慰問金一萬元。
(四)因公受傷:發給五萬元以下慰問金。
(五)因公全殘:因公殉職: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六)因公半殘: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消防署雖已成立,但短期內各級消防機關人員短缺的情形,限於國家財力,恐不易解決;而義勇消防人員在過去長期默默付出,實是消防工作有效推動的一大助力,我們將持續縮短與義消人員的距離,並建立良好互動關係,相信這對消防業務的推展助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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