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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加強婦女防火宣導隊工作之順利推行,特訂定此一計畫,藉由評鑑方式,獎勵優良隊伍,並作為日後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推行婦女防火宣導隊業務重要方針。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三、評核日期
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台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福建省金門縣消防局,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前將評核結果報本署備查。
四、受評對象條件
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台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福建省金門縣消防局,成立滿一年以上且成員在二十人之社區婦女防火宣導隊(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成立)。
五、評核方式
(一)初評
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台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福建省金門縣消防局自行評核。
(二)複評
依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台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福建省金門縣消防局,評核完畢總分八十分以上之優良婦女宣導隊,由本署派員前往複評。
六、評核項目(詳如評核基準表、經費評鑑表)
(一)訂定婦女防火宣導隊年度工作計畫。
(二)婦女防火宣導隊之訓練紀錄。
(三)婦女防火宣導隊之服勤紀錄。
(四)婦女防火宣導隊之編組資料之完整性。
(五)婦女防火宣導隊之應勤裝備。
(六)婦女防火宣導隊之經費運用。
(七)婦女防火宣導隊之創新作法。
(八)婦女防火宣導隊之監督管理及工作檢討。
七、獎勵方式
(一)經評鑑辦理績效不佳單位(評核總分未滿六十分者):自行檢討改進。
(二)經評鑑辦理績效良好單位(評核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經評鑑辦理績效優良單位(評核總分八十分以上者):將由本署派員實際前往評鑑,評鑑結果成效確屬優良之單位將擇日公開予以頒發獎牌表揚及酌予補助辦理訓練所需經費,達八十至八十五分每隊五萬元,八十五分至九十分每隊十萬元,九十分至九十五分每隊十五萬元,九十五分以上每隊二十萬元。
(四)為避免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台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福建省金門縣消防局浮報優良隊伍,造成複評人力之浪費,如有初評優良隊伍成績與複評成績平均差距五分以上,依複評成績該縣市得獎隊伍之訓練經費減半給付。
(五)承辦本案有功之各級人員得依辛勞程度給以獎勵。
八、本計畫倘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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